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民初29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五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10321850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总经理。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天津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远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汉路4497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8658787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嫄嫄,***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全被申请人:**,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101××××
本院在审理天津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2)津0103民初2945号民事裁定书,对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名下36372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91200701000008481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的冻结,理由为其名下另一冻结的银行账户9210********(天津农商银行)中已存入足额保全标的额,且上述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提交了银行账户明细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共管协议予以佐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依此提出解除对其名下91200701000008481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名下91200701000008481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 烨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