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4民初264号
原告:陕西**建筑工程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海新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建筑工程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陕西**建筑工程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津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筑工程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筑工程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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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勃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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