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6817号
原告:天津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方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敦新余、***,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4元,由原告天津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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