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天津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远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42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五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10321850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总经理。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天津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远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汉路4497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8658787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嫄嫄,***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全被申请人:**,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101××××
天津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29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价值36372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