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8592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兴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28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天津诺卡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276号泰达中小企业园2号楼A门5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天津兴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诺卡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万元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