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信支行、天津市燕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759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信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气象南里88增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80313460X4。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天津市燕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福兴道1号206室-7(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22MA05L6511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申请人:***,女,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信支行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燕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409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燕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68784.83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