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熙麟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基础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处与天津熙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36808号
原告天津基础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处诉被告天津熙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基础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健
书记员  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