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46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志强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黄台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石宗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熙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五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康义邦,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志强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熙麟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志强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2民初372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熙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33200.81元或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天津熙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33200.81元或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建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