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熙麟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志强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天津熙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48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志强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黄台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石宗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熙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五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康义邦,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志强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熙麟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天津市志强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津0112民初3720号之三民事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熙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77×××01存款人民币733200.81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熙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2×××44存款人民币733200.81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熙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03×××40存款人民币733200.81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熙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2×××91存款人民币733200.81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熙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3200.81元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建华
审判员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