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303民初19号
原告:天津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东方商业街A6-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33627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安乐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94129158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5535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