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11377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娜,江苏省新沂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9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天津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20116300336278M,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东方商业街A6-13。
法定代表人:蔡文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王海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滨旭
书 记 员 张朔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