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3748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东方商业街A6-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336278M。
法定代表人:蔡文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剑虹,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受理原告天津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鲁1327民初3582号,本院又于2021年6月23日受理本案原告***与被告天津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鲁1327民初3748号,上述双方当事人均因对莒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莒劳人仲案字[2020]第211号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上述两案应当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与(2021)鲁1327民初3582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 判 员 王立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汤小辉
书 记 员 韩玉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