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177号

申请人:***,男,194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申请人:天津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东方商业街A6-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336278M。

法定代表人:蔡文义,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保全金额:17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PZPP21370103310000000025号保单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米各庄支行0408××××0808账户的存款1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均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辉

此案关联(2021)鲁1327执保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