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7364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
口东工业园区潮阳东路1号3081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梦雪,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被告:红博汇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
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2-2-1502-2。
法定代表人:徐冬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春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祥,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红博汇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红博汇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6元,由原告天津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云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