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736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口东工业园区潮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彦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梦雪,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红博汇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
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2-2-1502-2。
法定代表人:徐冬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春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祥,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红博汇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津0113民初7364号民事裁定书,对红博汇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450.32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天津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红博汇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红博汇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云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