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博汇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

某某汇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特236号
申请人:**汇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2-1502-2。
法定代表人:徐冬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广,天津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超,天津中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汇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汇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称,撤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劳人仲案字[2021]第9号仲裁裁决书;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欠付工资清偿承诺》是伪造的。
被申请人**称,驳回申请人申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查查明:2021年6月4日,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劳人仲案字[2021]第9号仲裁书,裁决:**汇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自本载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7月17日期间的工资19,808.8元,拖欠工资的赔偿金11,942.4元。
本院经审查,未发现涉案仲裁裁决具有应当撤销的情形。
本院认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劳人仲案字[2021]第9号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申请人**汇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汇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汇展(天津)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璇
审 判 员  史军锋
审 判 员  张红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常嘉奕
书 记 员  屈 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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