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3民初972号之一
原告: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联科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联科分公司办公楼。
负责人:刘春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女,1983年9月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丰通机械(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九大街66号丰华工业园厂房E南侧-B座。
法定代表人:牧野雄次,董事长。
原告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联科分公司与被告丰通机械(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联科分公司于2020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联科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联科分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炳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春天
书 记 员 吴啸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