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567号之一
原告:**研,女,汉族,1960年8月13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26日出生,住瓦房店市。
第三人:天津市永暖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温泉度假旅游区景荟路1号***总部经济大楼内23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研与被告***、第三人天津市永暖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然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然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凌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