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0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11民初3003号
原告:***,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福建省扬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新中路89号时代国际广场7楼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28507261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扬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