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世诚同创玻璃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千略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市百思得铝制品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5民初6940号
原告:佛山市世诚同创玻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千略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厦门市百思得铝制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告:***,成年。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世诚同创玻璃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03.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世诚同创玻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