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16826号
原告:厦门市百思得铝制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城南工业区金富二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612317463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泉州市爱乐佳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凤西区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84321265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市百思得铝制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爱乐佳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厦门市百思得铝制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百思得铝制品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百思得铝制品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百思得铝制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