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百思得铝制品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百思得铝制品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敦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13民初2286号
原告:厦门市百思得铝制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城南工业区金富二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612317463X。
法定代表人:**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敦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凤岭二路99号(综合楼)五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84155384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市百思得铝制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敦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受理。嗣后,原告厦门市百思得铝制品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百思得铝制品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百思得铝制品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市百思得铝制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