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执5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时代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养鱼池路3号。
法定代表人:耿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42号110室。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时代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吉01执587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宗子君
审判员 艾晓莹
审判员 李明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康一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