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时代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时代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春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执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时代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养鱼池路3号。
法定代表人:耿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雪松,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长春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42号110室。
法定代理人:马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时代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6日作出的(2019)京仲调字第050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未支付的250000元,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提供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6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除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为吉ACP656的车辆,查封期限二年。
3、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在长春市范围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和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和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6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宗   子   君
审判员 艾晓莹审判员李明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   鹤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