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时代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4执212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时代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养鱼池路3号。
被执行人:北京神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5号4幢B座3层332室。
法定代表人:董志海,董事。
天津时代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神源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的(2019)京0114民初4584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天津时代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神源环保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返还保证金40 000元及利息42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神源环保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神源环保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若干,无房产、车辆、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神源环保有限公司名下的4个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但因账户内余额不足,且有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故本院无法对其进一步处置。
本案申请执行人天津时代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保证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45
000元,已执行0元,尚有45 000元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神源环保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董志海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北京神源环保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14民初4584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恩同
审 判 员 刘 波
审 判 员 郝丙坤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