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15158号
原告**,女,汉族,1982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代理人吕海雷,河南格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玉君,河南格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8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男,汉族,1985年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中恒津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董中良,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恒津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熙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