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216号
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绿博大道与人文路交汇处东南角金泉大厦A座1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H2T31F。
法定代表人:李现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哲,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恒津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金地企业总部C区15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8774710XA。
法定代表人:童中良。
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恒津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27980.8元(账号:×××3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恒津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27980.8元(账号:×××3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苑兵
书 记 员 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