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津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鑫必达建材有限公司、中恒津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保116号
申请人:河南鑫必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青铜东路东、望桥路西、鼎盛大道南、芳仪路北绿地滨湖国际城一区1号楼14层1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831FX6P。
法定代表人:闫志锋。
被申请人:中恒津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金地企业总部C区15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8774710XA。
法定代表人:董中良。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申请人河南鑫必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恒津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820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恒津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贺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