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津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新东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恒津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5868号
申请人东莞市新东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滨河路130号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1CXL97。
法定代表人黎武城。
被申请人中恒津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金地企业总部C区15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8774710XA。
法定代表人童中良。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3月7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本案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恒津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4632.19元的财产。
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恒津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账号1200××××8635内的存款(以人民币144632.19元为限)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林明亨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