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17001号之二
原告:东莞市新东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武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淑姣,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己,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恒津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中良。
被告:***。
原告东莞市新东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恒津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东莞市新东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恒津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新东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6元,保全费1243元,由原告东莞市新东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琴 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文轩(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