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津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恒津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终89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恒津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金地企业总部C区15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恒津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5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真实意思表示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92元,减半收取1446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 辉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玥 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