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终89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恒津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金地企业总部C区15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恒津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5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真实意思表示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92元,减半收取1446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 辉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玥
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