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众之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恒津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4934号
原告:重庆众之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红狮大道6号17幢附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32RN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恒津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金地企业总部C区15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8774710X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6年7日12月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男,汉族,1993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市。
原告重庆众之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恒津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众之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众之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73.5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重庆众之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黎 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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