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中恒津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42404号
原告: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次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中恒津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中恒津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