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0民初2001号
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940823456),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六经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川,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6TAHX68),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湘江道交口铂津湾南苑17号底商206。
法定代表人:魏彬彬,经理。
被告:***,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金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