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206执29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南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030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本院执行东南铝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闽D×××××号车库,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东南铝业有限公司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东南铝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为本金977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欧海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