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铝业有限公司

东南铝业有限公司、东山县鑫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626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东南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0300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山县鑫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康美镇铜钵村五里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08162273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申请执行人东南铝业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东山县鑫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归还20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现依法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