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13民初722号
原告:东南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捷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法定代表人:施碧溪。
原告东南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奥捷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东南铝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南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南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东南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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