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铝业有限公司

厦门鹰特铝业有限公司东南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厦民终字第14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鹰特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正,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南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鹰特铝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南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厦门鹰特铝业有限公司上诉主*:被上诉人东南铝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收据》、《借条》中的落款均为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而该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故本案不应由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原裁定错误,应予撤销,请求本院予以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暨原审被告厦门鹰特铝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厦门市集美区,故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厦门鹰特铝业有限公司主*本案证据《收据》、《借条》中的落款人为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并据此认为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的意见,因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属实体审理的内容,并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故该上诉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厦门鹰特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