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铝业有限公司

东南铝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沈飞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03民初8570号
原告:东南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沈飞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光华路5号。
法定代表人:马先华,总经理。
原告东南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沈飞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东南铝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南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南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东南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月蓉
人民陪审员*睿
人民陪审员*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