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凯迪空间电子有限公司

厦门凯迪空间电子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监狱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3民终18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凯迪空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1280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莆田监狱,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0359229-1。
法定代表人:***,监狱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上诉人厦门凯迪空间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莆田监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3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36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