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03民初5225号
原告:厦门市东南海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380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肖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金龙,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彬,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市思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龙虎山路510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黄清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耀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厦门市东南海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海滨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思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明三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南海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金龙,被告思明三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耀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南海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思明三建公司立即将曾厝垵安置小区一期工程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全部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工程报审表、工程施工图、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量结算书、设计变更联系单及批准文件、工程签证资料、监理单位审核报告、建设项目增项增量统计表、增项增量会议纪要、增项增量批复资料及上述资料的电子文档)交付给东南海滨公司;2.思明三建公司立即协助东南海滨公司共同向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审核中心对曾厝垵安置小区一期工程的工程结算价进行最终审核。事实和理由:2006年,东南海滨公司因建设“曾厝垵安置小区一期”工程需要,经施工招标投标程序确定思明三建公司为中标施工单位。2006年5月12日,东南海滨公司作为发包人,思明三建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有:工程名称“厦门曾厝垵安置小区一期”,工程内容为“建筑及安装工程”,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厦计投【2004】308号,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融资”,工程承包范围为曾厝垵安置小区一期投标工程量清单及答疑纪要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合同工期340日历天,自2006年5月21日至2007年4月25日,合同价款15298200元。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即: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为本次投标中的工程量清单以内范围不予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本次投标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工程量应按实调整”。在“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方面,约定(1)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中标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2)不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市造价站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招标人公布的预算价×100%);(3)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由招标人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工程量确认”方面,双方约定工程量最终确认以思明区财政资金审核所(现名称为“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审核中心”)核定为准。“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面,双方约定按月支付,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将有关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工程结算价以财政审核机构审核的结论为准,在收到财政审核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后7天内承包人应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并办妥档案馆归档手续。合同签订后,思明三建公司即展开工程施工工作。2008年4月16日,“厦门曾厝垵安置小区一期”工程竣工,双方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于2008年5月7日通过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因“曾厝垵安置小区一期”工程系征地拆迁配套安置项目,建设资金来自政府财政投融资,竣工结算必须要经政府财政审核机构核定。然而,工程竣工后,思明三建公司一直怠于向东南海滨公司履行报送全部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义务,拒不与东南海滨公司共同向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审核中心报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以供最终审核。为此,相关职能部门已多次要求甚至责令东南海滨公司应尽快与施工单位落实项目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期间,虽经东南海滨公司多次致函催促,思明三建公司亦曾口头答应会尽快提交,但一直迟迟没有实际行动,其行为已严重违约,并给东南海滨公司正常工作带来严重的影响。
思明三建公司承认东南海滨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承认东南海滨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思明三建公司承认东南海滨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厦门市思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曾厝垵安置小区一期工程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全部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工程报审表、工程施工图、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量结算书、设计变更联系单及批准文件、工程签证资料、监理单位审核报告、建设项目增项增量统计表、增项增量会议纪要、增项增量批复资料及上述资料的电子文档)交付给厦门市东南海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厦门市东南海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向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审核中心对曾厝垵安置小区一期工程的工程结算价进行最终审核。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厦门市思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孟晓媚
代书记员 周月娜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