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203民初16230号
原告:厦门市思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曾厝垵龙虎山路510号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15510076X1。
法定代表人:黄清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龙,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婷,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黄厝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滨海街道黄厝村塔头318号。
诉讼代表人:林忠卫,该居委会主任。
原告厦门市思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明三建)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黄厝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厝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思明三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厝居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思明三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厝居委会向思明三建支付工程款178914元及利息(其中以49777元为基数,自2010年12月18日起;以12913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思明三建为承包人,黄厝居委会为发包人,由思明三建承建黄厝旅游休闲综合中心(一期)2#楼室外工程(以下简称讼争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金额为979765元。依合同约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及其他各专项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及备案证明、完成场地清理、工程交接等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黄厝居委会支付工程款至合同总价的95%,若黄厝居委会未按期支付,应从应付之日起向思明三建支付应付款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合同还约定完成竣工结算后(以双方共同签署的决算确认书的时间为准)10个工作日内,黄厝居委会支付工程款至工程结算价的97%,剩余3%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按有关规定执行;若黄厝居委会在双方签署决算确认书后约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款,从第15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额的利息。2010年12月5日,讼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思明三建完成工程交接工作,黄厝居委会应支付合同总价的95%即930777元,而截至2011年1月其仅支付881000元,后再未支付,仍有49777元未付,因此,该部分未付款利息应当自2010年12月18日起算。2017年1月5日经财审中心审核讼争工程款为1059914元,黄厝居委会余178914元未付,扣除49777元,剩余129137元应自2017年1月20日起计算利息。因此,黄厝居委会应当支付二期剩余工程款178914元及利息。思明三建曾多次向黄厝居委会追讨上述款项,黄厝居委会迟迟未给付,鉴此,为保障思明三建合法权益,特请贵院支持以上诉求。
黄厝居委会未作答辩。
思明三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期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竣工移交证书、工程款拨付清单、建设工程决算审核结论书、项目工程款支付申请表、黄厝一期2#楼酒店室外工程款拨付清单、同城交换电子贷方补充记账凭证等证据。黄厝居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故思明三建所主张的事实和举示的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9月30日,思明三建与黄厝居委会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黄厝居委会委托思明三建对黄厝旅游休闲综合中心(一期)2#楼室外工程进行施工;合同价款979765元;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相关风险范围,因发包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实物量变化的,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增减;工程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及其他各专项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及备案证明、完成场地清理、工程交接等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黄厝居委会支付工程款至合同总价的95%,未依约支付工程款,从约定应付之日起黄厝居委会应向思明三建支付应付款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完成竣工结算后(以双方共同签署的决算确认书的时间为准)10个工作日内,黄厝居委
会支付工程款至工程结算价的97%,剩余3%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按有关规定执行,黄厝居委会在双方签署决算确认书后约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款,从第15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额的利息;合同还就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争议管辖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思明三建依约对讼争工程进行施工。讼争工程后于2010年12月5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于2012年12月6日由思明三建移交黄厝居委会。2017年1月5日,讼争工程经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后确认决算价为1059914元。黄厝居委会自2010年9月至2012年4月期间共支付工程款881000元,思明三建于2017年4月24日按上述决算价向黄厝居委会申请支付项目工程款178914元(1059914元-881000元),黄厝居委会同意按合同约定支付,并在思明三建提供的《项目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现思明三建以经催讨黄厝居委会仍拒不支付,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如上诉求。
本院认为,思明三建与黄厝居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思明三建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移交了讼争工程,且双方确认以财政审核确认的决算价为工程结算价,黄厝居委未依约向思明三建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现思明三建诉求黄厝居委会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黄厝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市思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8914元及利息(其中以49777元为基数,自2010年12月18日起;以12913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2168元,由厦门市思明区黄厝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建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莉平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