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深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祥泰文体器材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民初2872号
原告:山东祥泰文体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崔口镇体育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卫,山东隆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山东隆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天津深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一支路15号2号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程小梅,经理。
被告:天津方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24号1号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范世杰,经理。
被告: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平路方圆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甘列章,经理。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山东祥泰文体器材有限公司诉称,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6万元以及利息4800元(以16万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1年6月1日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律师费1.8万元。事实和理由:因被告拖欠原告材料款,于2021年2月1日各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在2021年6月1日偿还原告16万元,被告到期未支付。此协议约定了违约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条款,如产生纠纷在原告所在地即庆云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原告与被告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可知,双方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不能约定管辖,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在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生态城,因此本案应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常青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俊博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民初2872号
原告:山东祥泰文体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崔口镇体育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卫,山东隆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山东隆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天津深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一支路15号2号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程小梅,经理。
被告:天津方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24号1号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范世杰,经理。
被告: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平路方圆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甘列章,经理。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山东祥泰文体器材有限公司诉称,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6万元以及利息4800元(以16万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1年6月1日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律师费1.8万元。事实和理由:因被告拖欠原告材料款,于2021年2月1日各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在2021年6月1日偿还原告16万元,被告到期未支付。此协议约定了违约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条款,如产生纠纷在原告所在地即庆云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原告与被告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可知,双方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不能约定管辖,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在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生态城,因此本案应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常青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