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566号
原告:大连快联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格***黄海中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59932006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被告:***,男,199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告:天津市***外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十里长街北侧、外贸局门口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300319056H。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快联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外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快联物流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快联物流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天津市***外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