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终26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滨海高新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B座601b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河兴庄村南金钟商会楼宇总部345室。
法定代表人:沈清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敬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滨海高新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29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中对于涉诉工程未施工完毕的原因、涉诉工程款支付的条件是否已经具备以及工程款数额的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293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16元,退还上诉人天津滨海高新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李静
代理审判员曹静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