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顶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0264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大毕庄村金钟新城**楼2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565121081。
法定代表人:沈文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军,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轩,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顶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9132419。
法定代表人:陈吉。
申请人天津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顶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202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顶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24039.76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顶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24039.76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明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