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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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琼9006执13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大毕庄村金钟新城55号楼2门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565121081。
法定代表人:沈文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游,男,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柏语含,女,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湖南省岳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琼9006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琼96民终20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损失156660.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届期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97007.26元及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33.61元(以上合计人民币98340.87元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并前往万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两位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现已对两位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本期间,申请执行人仍然享有债权,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执行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天福
审判员殷诗青
审判员曾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姜海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