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5执34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石甲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54774E。
法定代表人:张宁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女,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466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155222046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民终38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货款3941539.91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5286元、案件受理费27300元。
本院立案执行之后,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以司法专递邮件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上述邮寄送达的执行材料被退回,本院通过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查明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有部分款项,本院依法予以扣划,扣除执行费45286元、诉讼费2730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56305.15元;被执行人***持有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渝商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东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厦门汇海鑫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东慧建工有限公司股权,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处置,本院未予以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截至2020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共受偿56305.15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通过笔录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也联系不上二被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进杰
审判员  谢依婷
审判员  苏桔海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颜伟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