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5执保50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石甲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54774E。
法定代表人:张宁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洪,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铭,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466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155222046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助,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菲菲,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助,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菲菲,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及2017年12月26日分别作出(2017)闽0205民初3718号及(2017)闽0205民初3718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2090000元的财产。2018年11月2日,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该案双方已经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协议且为履行该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90000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209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振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 刘苏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