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205执保566号
申请人: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54774E。
法定代表人:张宁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洪,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铭,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155222046U。
法定代表人:谭卫东。
被申请人:谭卫东,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申请人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谭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谭卫东价值1209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谭卫东价值1209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振源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陈 溢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